(2013)浙温刑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王进奎、金小林等犯开设赌场罪、叶武、王进奎等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二审(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远辉,王进奎,金小林,王善林,陈仕虎,罗红霞,叶武,卓浩助,何忠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终字第125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远辉。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9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郑德荣、卓予拉,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进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金小林。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善林。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仕虎。因本案于2013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红霞。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2013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叶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卓浩助。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2月23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忠献。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4月14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进奎、金小林、郑远辉、王善林、罗红霞、陈仕虎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叶武、王进奎、卓浩助、陈仕虎、何忠献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3)温鹿刑初字第14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远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2013年1月1日至8日间,被告人王进奎、金小林、郑远辉和王善林合股在鹿城区山后路9号开设赌场,于每晚7时后至凌晨,组织参赌人员以麻将“二八杠”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赢人民币1000元收取人民币50元的比例抽取头薪渔利,至2013年1月7日止共抽取头薪款2万余元,由四被告人予以瓜分。赌场雇佣被告人罗红霞在赌场内帮忙保管抽头薪款、打扫卫生,雇佣被告人陈仕虎维持赌场秩序。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2013年1月8日晚,被告人叶武及卓郑委(另案处理)到鹿城区山后路9号棋牌室内赌博。当天23时许,卓郑委以麻将被做了手脚为由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进奎解决此事。零时许,被告人叶武及卓郑委认为被害人吴某甲系作弊的人,遂与被告人陈仕虎一同对被害人吴某甲进行殴打,后伙同被告人王进奎等人将吴某甲强行带出棋牌室,由被告人何忠献等人开车带至永嘉山上。被告人卓浩助打电话和卓郑委联系时,被卓郑委以送水及食物为由叫上山,后卓浩助与被告人陈仕虎等人在永嘉山上又对吴某甲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赔人民币50万元,期间陈仕虎持刀将吴某甲刺伤。后双方约定由吴某甲和棋牌室老板金小林、郑远辉、王善林一同赔钱。2013年1月9日上午7、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被送下山放离。案发后,被告人金小林、郑远辉、王善林于2013年3月21日向黄龙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卓浩助于2013年5月3日向黄龙派出所投案自首。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进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金小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郑远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王善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陈仕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罗红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叶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卓浩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何忠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郑远辉上诉称,其对于赌场的经营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为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叶武,应认定为立功,请求二审从轻改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人周某、邓某、张某、潘某、陈某、李某、吴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管制刀具收缴凭据,网吧及棋牌室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以上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郑远辉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郑远辉提供犯罪嫌疑人叶武落脚点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该犯的时间在其到案之前,依法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郑远辉在开设赌场中与金小林、王善林共占60%的份额,各有分工,作用无明显区别,不宜认定为从犯。对相关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郑远辉、原审被告人王进奎、金小林、王善林、罗红霞、陈仕虎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叶武、王进奎、卓浩助、陈仕虎、何忠献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王进奎、陈仕虎应数罪并罚。王进奎、叶武、卓浩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郑远辉、何忠献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金小林、郑远辉、王善林、卓浩助能投案自首,罗红霞、陈仕虎、叶武、王进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罗红霞、陈仕虎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从轻处罚;何忠献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郑远辉及其辩护人要求二审从轻改判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竞舟审 判 员 袁骁乐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