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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邵一兰、张海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邵一兰,张海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819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杭景。委托代理人:洪雁。委托代理人:胡国炎。被告:邵一兰。被告:张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邵一兰、张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