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袁甲与赵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终字第3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袁甲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4683号民事判决,袁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袁甲与赵某于2010年10月相识恋爱,2010年11月18日结婚,2012年4月24日生一女袁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分居两地,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7月29日,袁甲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其与赵某离婚,婚生女由赵某抚养,其承担抚养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袁甲与赵某双方感情基础一般,但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袁甲要求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夫妻分居两地,享受不到正常家庭的温馨。现赵某不同意离婚,且已认识到自己在处理夫妻矛盾方法上有欠妥之处,愿意为挽回夫妻感情而去适应袁甲的生活环境,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袁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袁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婚后一直分居两地,感情已经破裂,上诉人坚持要求离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赵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目前还是有感情的,其年底合同到期就可以跟上诉人在浦口生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婚后感情尚可,目前主要问题是夫妻分居两地,缺乏沟通与交流,但目前赵某已表示愿意与袁甲回浦口生活,积极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由于双方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存在,也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存在,且双方之女袁乙现尚年幼,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共同生活中及时解决夫妻之间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审法院判决不准袁甲与赵某离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袁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仲新建代理审判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相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彧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