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24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434-1号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纪绪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玉兰,女,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建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