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徽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安徽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怀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0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业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