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郭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生、张素娥、谢婷与被告郝永红、李保军、临沂新路运遗产运输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生,张素娥,谢婷,郝永红,李保军,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郭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李明生,男,农民。原告张素娥,女,农民。原告谢婷,女,农民。被告郝永红,男,农民。被告李保军,男。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原告李明生、张素娥、谢婷与被告郝永红、李保军、临沂新路运遗产运输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明生、张素娥、谢婷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生、张素娥、谢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生、张素娥、谢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5410元,由原告李明生、张素娥、谢婷负担。保全费1520元,原告李明生、张素娥、谢婷自愿负担。审判长 李海波审判员 陆亚莉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