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邱俊与成拥军、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俊,成拥军,李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520-1号原告邱俊,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春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拥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珊,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成拥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俊诉被告成拥军、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拥军、李珊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邱俊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邱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李珊名下的房屋;二、查封登记在原告邱俊名下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游 龙代理审判员 刘浩然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