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白民初字第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金芳与范金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芳,范金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875号原告曹金芳被告范金春本院在审理曹金芳与被告范金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金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顾梅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