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马荣灶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灶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刑初字第7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荣灶,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浦江县支会副会长,现职副科级干部。因本案于2013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同年6月14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丽霞,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明灿,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荣灶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荣灶及辩护人黄丽霞、叶明灿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荣灶在任浦江县经济商务局外贸科负责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浦江县支会副会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3027元,美金2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荣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荣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但在庭审中提出其没有索要行为,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黄丽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马荣灶用发票报销的款项确实用于参展开支,其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双规期间能主动退赃,在任职期间为浦江企业到境内外参展,对浦江外贸作出一定贡献,请求对被告人马荣灶从轻处罚。辩护人叶明灿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持有异议。提出指控被告人马荣灶收受洪某人民币20000元,收受周某人民币10000元及加油卡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荣灶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认定其受贿,但本案中被告人马荣灶对税务局及检验检疫局的干部没有任何制约作用,故不能认定为受贿。收受蒋某人民币20000元属实,但应扣除被告人马荣灶为蒋某所垫付的费用3000元。收受吴某人民币20000元属实,但系用于为吴某争取参展摊位所开支,不能认定为受贿。指控被告人马荣灶用报销发票形式取得人民币43000元,认定为索取行为不当。被告人马荣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供述稳定,能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马荣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荣灶,从2003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在浦江县经济贸易局外贸科(2011年更名为浦江县经济商务局)主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全县外贸进出口运行情况监测;培育出口主体,提增进出口总量;负责进出口业务统计和分析;组织境内外展览;审核、申报省市县各类外贸扶持补助金;落实本县出口品牌体系和出口基地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县组织的展会、洽谈等重大活动;依法承担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及其他外贸相关工作。从2012年4月至今,被告人马荣灶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浦江县支会副会长,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管理全县出国(境)经贸展览和上报审批来浦经贸展览会;根据浦江县对外经贸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出国办展和参展计划;发展和各国、各地区的展(博)览组织的联系;组织本县企业、团体在境内外举办经贸展览会和参加国际博览会、专业性展览会等工作。被告人马荣灶相关受贿事实如下:1、2006年至2007年期间,浙江省经贸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另案处理)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到境内外参展,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经贸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展,以银行汇款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2)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经贸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展,以银行汇款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3)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经贸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展,以银行汇款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4)2007年上半年的时候,经贸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展,以银行汇款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同案人黄金荣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报销单,存款凭条,发票,记帐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07年6、7月份的一天,浙江世博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展,送给马荣灶和黄金荣好处费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同案人黄金荣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现金报销单,存款凭条,发票,记帐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08年至2009年期间,浙江省国际贸易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企业通过其公司到境内外参展,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65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8年的一天,国贸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加亚太皮革展,以银行汇款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予以收受。被告人马荣灶分得人民币2500元,黄金荣分得人民币3000元;(2)2009年的一天,国贸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加阿联酋迪拜展,以银行汇款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1115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予以收受。被告人马荣灶分得人民币6150元,黄金荣分得人民币5000元;(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国贸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加香港灯饰展,以银行汇款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同案人黄金荣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证人王某甲、何某、殷某的证言,存款凭条,发票,记帐凭证,现金报销单,浙江省国际贸易展览公司企业及人员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06年至2010年,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去境内外参展,先后七次送给马荣灶、黄金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5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予以收受。2010年至2013年,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另案处理)组织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去境外参展,先后十次送给马荣灶、蔡苏兰、费鸣(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9500元、美金700元(其中500元美金系蔡苏兰单独收受,200元美金系马荣灶、费鸣共同收受)。被告人马荣灶、蔡苏兰、费鸣予以收受。被告人马荣灶自己本人或伙同黄金荣、蔡苏兰、费鸣等人共计收受远大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274500元,美金200元。具体如下:(1)2006年年底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印度展,以银行汇款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2)2007年年初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香港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3)2007年年底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2007年印度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4)2008年1月份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阿联酋迪拜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5)2007年6月份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了浦江公司参加波兰展、法国服装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收受后予以平分;(6)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去参加波兰家具、床上用品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予以收受,其中,被告人马荣灶分得人民币28000元,黄金荣分得人民币10000元;(7)2010年年初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组织浦江企业去参加印度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黄金荣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8)2010年年初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德国法兰克福家纺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9)2010年6月份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迪拜五金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10)2010年9月份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纽约家纺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收受后予以平分;(11)2010年年底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土耳其照明展和迪拜照明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12)2011年年初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德国法兰克福家纺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加油卡。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13)2011年下半年,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南非轻纺展,邀请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去南非旅游,后被告人马荣灶叫其妻子费鸣和蔡苏兰一起去南非旅游,共花费人民币68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叫三博公司将好处费人民币35500元汇到远大公司账户,剩余人民币32500元全部由远大公司支付。另外,在南非旅游过程中,远大公司送给费鸣和蔡苏兰每人200元美金作为零花钱,费鸣和蔡苏兰收下后用于旅游途中开支,被告人马荣灶事后予以认可;(14)2012年年初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德国法兰克福家纺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加油卡。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15)2012年5、6月份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德国科隆五金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加油卡。被告人马荣灶收下后分给蔡苏兰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自己分得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加油卡;(16)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参加美国纽约家纺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加油卡。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17)2013年年初一天,远大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远大公司参加2013年法兰克福家纺展,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价值人民币12000元的加油卡。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同案人黄金荣、蔡某、费鸣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证人孙某、逢某、王某乙、赵某、叶某甲、朱某的证言,记账凭证,报销单,发票,存款凭条、汇款通知单,远大公司会展情况,代理费清单,远大公司2010至2013年浦江参展企业名单,美国项目佣金预算,中石油机打发票,出国担保函,出入境记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0年至2013年,浙江三博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博公司)为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在组织浦江企业通过三博公司去境外参展上的帮忙和照顾,先后五次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8377元。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三博公司为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加香港亚洲盛世展,以银行汇款的方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分得人民币8000元,蔡苏兰分得人民币2000元;(2)2011年年初的一天,三博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加法兰克福家纺展,以银行汇款的方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人民币30877元。被告人马荣灶分得人民币20000元,蔡苏兰分得人民币10877元;(3)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三博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浦江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加美国纽约家纺展,送给马荣灶和蔡苏兰人民币35500元,并按照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的要求,将该人民币35500元汇到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支付被告人马荣灶的妻子费鸣和蔡苏兰到南非旅游的费用;(4)2012年的1月份的一天,三博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加德国法兰克福家纺展,以银行汇款的方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分得人民币20000元,蔡苏兰分得人民币10000元;(5)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三博公司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组织企业通过其公司参加巴西圣保罗家纺展和德国法兰克福家纺展,以银行汇款的方式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同案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证人陈某甲、逢某、王某丙、冯某、柳某的证言,陈某甲的银行交易明细及个人笔记复印件,记账凭证,存款回单,现金存款凭证,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用款申请单,远大公司2011年南非轻纺展费用通知,相关参展企业往来账目,三博公司展览手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3年年初的一天,浙江省浦江三联链条有限公司老板洪某为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企业出口奖励、国外参展奖励等事情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三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理决定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浦江县郑宅金龙工艺厂老板邵某请求被告人马荣灶帮其公司争取政府分配的广交会摊位,后被告人马荣灶分配了2008年秋季广交会的两个参展摊位给浦江郑宅金龙工艺厂。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荣灶以私人开支发票的名义,向邵某报销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浦江县郑宅金龙工艺厂参展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2008年至2011年期间,浦江县丰源家纺有限公司老板黄某为求得及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其公司争取华交会、广交会摊位等事情上的帮忙和照顾,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为了求得被告人马荣灶在争取华交会摊位上的帮忙和照顾,在马荣灶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为了求得被告人马荣灶在争取广交会摊位上的帮忙和照顾,在马荣灶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争取广交会摊位上的帮忙和照顾,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4)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荣灶以私人开支发票的名义,向黄某报销人民币5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浦江县丰源家纺有限公司参展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2008年至2012年期间,浦江县华丰纺织制品厂老板潘某为求得及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其公司争取广交会摊位和调整公司年度出口总额等事情上的帮忙和照顾,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潘某为了求得被告人马荣灶在其公司争取广交会摊位上的帮忙和照顾,在自己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2)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潘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帮其争取到了两个广交会摊位,在自己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3)2009年年初的一天,潘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帮其公司调整年度出口总额,使其公司多得到了20000元的政策奖励,同时为求得马荣灶帮其公司安排四个广交会摊位,在自己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4)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荣灶在浦江春妍土特产店购买了二箱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的青花郎酒用于私用,并分别于2011年下半年和2012年上半年以发票的形式分两次向潘某报销人民币16000余元。潘某为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分两次将人民币16000余元汇到浦江春妍土特产店。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浦江县华丰纺织制品厂参展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2009年初的一天,浦江中凯家纺有限公司老板李某为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分配给其公司四个广交会特装摊位,在浦江万达别墅篮球场边上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20000元以及烟、酒等物。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2011年年初的时候,李某为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分配给其政府安排的广交会摊位,安排其公司副总陈某乙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一只苹果牌手机,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浦江中凯家纺有限公司参展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浦江县长民水晶礼品有限公司老板陈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申请参展摊位补助款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马荣灶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3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2010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马荣灶以私人开支发票的名义,向陈某丙报销人民币10000元。陈某丙为感谢马荣灶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使其公司能顺利得到境内外参展奖励,在马荣灶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参展补贴收款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2、2011年至今,浙江省浦江金垒有限公司老板娘周某及办公室主任刘某为求得并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先后二次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12年年底的一天,周某为感谢马荣灶的帮忙和照顾,使其公司顺利争取到了280万元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专项资金,在其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2)2013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荣灶以为其妹妹马某补缴到金垒公司上班之前10年的养老保险金的名义,要求周某帮其妹妹补交。周某为感谢马荣灶之前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也为进一步搞好同马荣灶的关系,求得被告人马荣灶今后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答应支付人民币40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马荣灶人民币40000元。马荣灶收受后将该人民币40000元汇给其妹妹马某用作补交到金垒公司上班前10年的养老保险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刘某、陈某丁、叶某乙、马某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及操作指南,浙财企[2012]118号《下达2011年度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及资金项目明细表,浙财企[2012]405号《关于预拨2012年度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及专项资金预拨汇总表、明细表,汇款申批单、转账交易成功凭证,借条复印件,浦江县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3、2009年至2010年期间,浦江县文雅水晶工艺品厂老板张某丙(同为浙江欧艺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求得被告人马荣灶在其两家公司争取广交会摊位及更改参展摊位楣板名称上的帮忙和照顾,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加油卡及香烟等物。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丙为了求得被告人马荣灶在争取广交会礼品及赠品参展摊位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四条硬中华香烟。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2)2010下半年的一天,张某丙为了求得被告人马荣灶在争取广交会礼品及赠品参展摊位以及更改参展摊位楣板名称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浦江县中山路金剪子理发店门口送给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及4张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加油卡。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浦江县文雅水晶工艺品厂参展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4、2011年年初的一天,浦江金贝工贸有限公司老板张某丁为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外贸出口额奖励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使其公司多获得了出口奖励,按照被告人马荣灶的要求指派其公司会计陈某戊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丁为求得被告人马荣灶在争取广交会摊位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马荣灶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丁、陈某戊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5、2012年8、9月份的一天,浦江新天地工艺品厂老板郑孝芳的丈夫蒋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帮其妻子的公司争取到了一个广交会摊位,在其家里送给马荣灶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6、2003年的一天,浦江宏泰工艺有限公司老板吴某为求得被告人马荣灶在分配广交会摊位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7、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浦江中钦水晶有限公司老板张某戊为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在申报参展摊位补助资金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其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和蔡苏兰收下后予以平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同案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8、2010年至2012年期间,浦江县玮瓒工贸有限公司老板王某丁为求得以及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争取广交会摊位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先后四次送给马荣灶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及艾耿娜牌手提包一只、艾美牌手表一只等物。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10年的一天,王某丁为了求得被告人马荣灶在申请广交会摊位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马荣灶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艾美牌手表一只。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2)2012年初的一天,王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申请广交会摊位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让其妻子虞某王某丁在浙江饭店客房内送给马荣灶、费鸣夫妇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的妻子费鸣收下后告知被告人马荣灶,马荣灶予以认可;(3)2012上半年的一天,王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申请广交会摊位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其车上送给被告人马荣灶艾耿娜牌手提包一只。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4)2012年年底的一天,王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帮其公司将两个广交会普通摊位改为两个广交会特装摊位,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同案人费鸣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丁、虞某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浦江县玮瓒工贸有限公司参展费用发票,借条复印件,汇款转账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9、2010年至2013年,浦江宏盛工艺有限公司老板楼某为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广交会参展摊位分配、境外参展奖励及企业外贸出口奖励等方面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先后六次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共计人民币46000元、美金2000余元及烟、酒等物。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10年年初的一天,楼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广交会参展摊位分配、境外参展奖励及企业外贸出口奖励等方面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自己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及烟、酒等物。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2)2011年年初的一天,楼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分配广交会摊位及出口规模奖励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自己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及烟、酒等物。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3)2011年11月份的时候,被告人马荣灶的妻子费鸣在南非旅游的过程中向楼某夫妇借了美金2000余元。在回国后,被告人马荣灶与费鸣一同前往楼某办公室归还欠款,楼某夫妇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分配广交会摊位、外贸政策、国外参展等方面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不要马荣灶夫妇归还所借美金2000余元,并表示将这美金2000余元送给被告人马荣灶夫妇。被告人马荣灶和费鸣予以收受;(4)2012年年初的一天,楼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帮其公司争取到2011年的四个广交会摊位及在出国参展补助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自己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及烟、酒等物。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5)2013年年初的一天,楼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分配广交会摊位、外贸出口政策方面及出口信用保险奖励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自己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10000元及烟、酒等物。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6)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马荣灶以私人开支发票的名义,向楼某报销人民币6000元。楼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在外贸出口规模奖励、境内外参展以及出口产品上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在自己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马荣灶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马荣灶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同案人费鸣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楼某、倪某、芮某、蔡某的证言,被告人马荣灶自我交待,浦江宏盛工艺有限公司参展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马荣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或伙同他人收受企业或个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40027元,美金22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马荣灶家属向纪委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0元。证明上述事实,尚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浦江县支会分管领导马荣灶职责证明,浦江县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被告人马荣灶任职文件,浦江县2006年度至2011年度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文件及奖励明细,蔡苏兰QQ聊天记录,退赃发票,被告人马荣灶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06年的时候,浙江省浦江三联链条有限公司老板洪某为了求得马荣灶出面帮忙,向地税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打招呼,使其公司偷税漏税的事情能从轻或免于处罚,先后两次送给马荣灶共计人民币20000元。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浙江省浦江金垒有限公司老板娘周某为求得马荣灶帮忙向金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浦江现场办公室有关人员打招呼,使其公司重复申报产地证的行为不被处罚,指派其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在其公司门口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10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加油卡及香烟等物送给马荣灶。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荣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0027元,美金22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荣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荣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荣灶收受洪某人民币20000元、收受周某人民币1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加油卡,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荣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0000元事实清楚,但认定被告人马荣灶系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辩护人所提前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马荣灶所收受财物40000元,属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辩护人提出收受蒋某人民币20000元,应扣除被告人马荣灶为蒋某所垫付的人民币3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收受吴某人民币20000元,系用于为吴某争取参展摊位所开支,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印证,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荣灶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向他人取得人民币43000元,系受贿,但不能认定为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行贿人基本上出于感谢被告人马荣灶对他们的帮忙和照顾等,而同意报销,故不宜认定为索贿,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荣灶已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荣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马荣灶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荣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均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马荣灶其余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汝宵人民陪审员 金晓京人民陪审员 黄光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方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