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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聂晶、刘理阳,均系济南历城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武玉利,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晶、刘理阳,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玉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9日,原、被告育有一女王某某。因双方婚前认识不足,婚后缺乏交流,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打闹,2011年7月至今双方分居,导致婚后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原、被告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有磕磕绊绊也在所难免,现在女儿三岁左右,也需要父母双方的呵护,原、被告并未分居,感情也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7月9日,原、被告养育女儿,取名王某某,现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被告对其父母不尊重,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协议书及双方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养育了女儿王某某,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庭关系问题发生争执,使双方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均非原则性的问题,只要原、被告以夫妻感情为重,并考虑孩子利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经过双方的努力,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桂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