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连春与林森、程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春,林森,程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王连春,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林森,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程雪娟,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春诉被告林森、程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海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