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方林与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林,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徐方林。委托代理人任静,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德兆,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费舜俊,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智鹏,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方林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方林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方林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方林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方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伍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