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徐杰与唐练兵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唐练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徐杰。被告:唐练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与被告唐练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杰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