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冯绒香、陈晓勇、陈小娟与秦村村委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扶风县城关镇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39号申请人冯某某,女,汉族。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扶风县城关镇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村村委会)。地址扶风县城关镇秦村。法定代表人杨岗宁(又名杨刚宁),村委会主任。冯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与秦村村委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冯某某、陈某某、陈某某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村村委会赔偿申请人冯某某、陈某某、陈某某48600元,并承担受理费3200元。本院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村村委会的存款52450元(案件款48600元、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650元)予以扣划,2013年12月3日申请人陈某某领走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