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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冯绒香、陈晓勇、陈小娟与秦村村委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扶风县城关镇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39号申请人冯某某,女,汉族。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扶风县城关镇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村村委会)。地址扶风县城关镇秦村。法定代表人杨岗宁(又名杨刚宁),村委会主任。冯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与秦村村委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冯某某、陈某某、陈某某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村村委会赔偿申请人冯某某、陈某某、陈某某48600元,并承担受理费3200元。本院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村村委会的存款52450元(案件款48600元、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650元)予以扣划,2013年12月3日申请人陈某某领走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