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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潘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长法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潘枫。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陈虞滨,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枫诉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枫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 可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