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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封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梁某受贿、招收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封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2011年5月份至今任新乡市教育局卫生艺术教育科科长,住新乡市解放路老五中家属院2号楼东单元3楼东户。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受贿,2013年4月27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4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受贿犯罪,2013年5月10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5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辩护人冯某某,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受贿、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冯某某、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于2011年5月份至今任新乡市教育局卫生艺术教育科科长,负责新乡市区中招体育加试工作。在2012年5月新乡市区中招体育加试期间,被告人梁某明知请托人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修改提高学生体育加试成绩而先后收受新乡市一中、河师大附属中学、市第三中学、市第十一中学、新乡市外国语学校、市第七中学等学生多名体育老师及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所给予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9.3万元。被告人梁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给其行贿的上述体育老师及其他个人所委托的共计37名学生修改提高了2012年度中招体育加试成绩。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新乡市教育局文件及附件、体育考试成绩记录表、新乡市教育局经篡改成绩、录用分数证明;证人赵某、文飞、张登江、范忻、李勇、陈秋林、刘恒、张恒、宗文涛、侯继军、李黎明、黄昭丰、马龙、张磊、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李某某、张敏、郭伟胜、葛全福、张乐、牛常胜、卫强、齐卫红、胡小林、杨进成、张善彬、邢作庆、刘恒、崔玉萍、张中伟、刘有科、赵成景、荣毅、邵长河、任志军、路远玲、王新生、刘玉娟、任拥军、王志伟、贾秀玲、卫萍、陈红、丁桂琴、田纳新、李建中、张鹏、黄琳、王立霖、张艳芳、宋守杰、邢善霞、王旭、刘纪玲、刘建华、莫谨明、郭永红、张炜华、刘士军、王志、李振宁、李巧瑞、周世平、侯岩芳、周海静、郭某乙、张蔚华、靳勇等人证言;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3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修改提高学生体育考试成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辩称其只是收到了购物卡,只修改了四个考生的成绩,其它指控均不是事实。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某只收了4个人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500元,不构成立案标准,受贿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梁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缺少法律依据;侦查机关询问时存在程序违法,涉嫌非法证据和诱供,建议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提供新乡市教育局出入校园的登记文件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于2011年5月份至今任新乡市教育局卫生艺术教育科科长,负责新乡市区中招体育加试工作。在2012年5月新乡市区中招体育加试期间,被告人梁某明知请托人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修改提高学生体育加试成绩而先后收受新乡市一中、河师大附属中学、市第三中学、市第十一中学、新乡市外国语学校、市第七中学等学生多名体育老师及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所给予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9.3万元。被告人梁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给其行贿的上述体育老师及其他个人所委托的共计37名学生修改提高了2012年度中招体育加试成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梁某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人。2、职务证明、职责证明;证明被告人梁某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任新乡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科长,负责新乡市市区中招体育加试工作等的职务情况和职责情况。3、新乡市教育局新教体卫艺[2012]66号文件及附件、新乡市教育局证明证明新乡市2012年度中招体育考试相关规定情况,2012年度中招体育考试是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修改的体育成绩均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招考。4、新乡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成绩记录表、新乡市教育局经篡改成绩、最终录用成绩证明;证明考生原始成绩、篡改成绩及最终录取成绩的情况。5、证人证言赵某(新乡市一中体育教师)证明在2012年5月份体育加试前或体育加试期间,其将收到的7名学生家长或受家长所托的熟人送的共计3.5万元在新一中新校区西门口及附近或新一中操场上给了梁某,帮助19名考生提高了体育加试成绩。其中卫强给其一个用写着其外甥女考试信息的白纸包着的1000元现金;葛全福在图书馆门口两次都给其装有6000元现金、三名考生信息的棕色信封和6000元现金、四名考生信息的棕色信封,共计12000元;马昆的妻子在新一中东门口其车上给其1500元钱和两名考生的信息,马昆的妻子和另外一名中年妇女在新一中家属院,该中年妇女给其2000元钱和一名考生的信息,其在一中新校区西大门口附近给了梁某3000元钱;其在新一中新校区西门口将其垫支的4500元、其女儿赵梦雪的考生信息和田纳新给其500元现金和一名考生的信息放在一个棕色信封内给了梁某;张乐在新一中南门口两次分别给其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一名考生信息和6000元现金、两名考生信息的白色信封;牛常胜在新乡一中新校区游泳馆门口,给其一个用白纸包着3000元钱和写着两名考生信息的纸条;胡小林在其家楼下给其一个装着2000元钱和学生信息的黄色信封。卫强证明2012年5月9日中招考试当天上午,其找赵某让他帮忙照顾一下我外甥女王应华的体育成绩,并将其妹夫王献舜拿来的1000元钱用白纸包着和王应华的考试信息在一中新校区藏慧楼门口给了赵某。卫萍证明其哥帮忙找人给其女儿王应华提高体育成绩,并让王献舜送去1000元钱。公布成绩是34分,实际成绩是19分。王献舜证明在新一中南门口给卫强1000元钱。葛全福(新乡市一中教师)证明2012年5月份体育加试之前,有6名学生家长联系其咨询在体育加试中能不能帮忙,其给学生家长说每人交2000元钱,任冰婕、任苗青、邵文心的将钱交给了其,王力、李超、李洁将钱经其爱人董晓伟转交给了其,一天下午在一中学校图书馆其将6000元钱和考生信息给了赵某,过了1、2天的一天上午,我在学校操场又给了赵某6000元钱。另外其在写考生信息的时候加上了赵梦雪和董镜镜,她俩没有拿钱。任志军(任冰婕的父亲)、任拥军(任苗青的父亲)、邵长河(绍文心的父亲)均证明给了葛全福2000元钱帮忙修改孩子的体育成绩,并证明孩子的公布成绩分别是35分、34分、35分。路远玲(李洁的母亲)、王新生(王力的父亲)、刘玉娟(李超的母亲)均证明交给董晓伟2000元钱让其帮忙修改体育成绩,并证明公布成绩均是35分。齐卫红证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和其爱人马昆在新一中东门口找到赵某,其在赵某车里给了赵某1500元钱和马雨诺、朱诺雨的名字和考号让其帮忙修改一下体育成绩,2012年5月份,其和陈红在新一中对面的小区南门口找到赵某,陈红给了赵某2000元让帮忙修改其孩子袁鸣的体育成绩。并证明马雨诺的公布成绩比实际成绩多了十几分。陈红证明其和齐卫红在新一中对面的小区南门口找到齐卫红介绍的人,其给了他2000元让帮忙修改袁鸣的体育成绩。田纳新证明2012年5月份与赵建斌、赵某吃饭后给赵某500元钱让其帮忙提高一下其儿子田育豪的体育成绩。张乐证明收到王鑫的家长、贾子懿的家长共计9000元要求修改王鑫、贾子懿、郭子贤三名考生的体育成绩,分两次给了赵某。王志伟(王鑫的父亲)证明给了张乐3000元钱要求修改其儿子的成绩。贾秀岭(贾子懿的父亲)证明在新乡市新一中中学南门口将6000元钱和贾子懿及外甥女郭子贤的考试信息给了张乐,最终成绩都接近满分。牛常胜证明通过赵某找人修改牛浩芙、牛浩芸的体育成绩,并给了赵某一个用棕色信封装的3000元钱。胡小林(新乡市一中教师)证明找赵某修改荆如玉的体育成绩,并将荆如玉的母亲给的2000元钱给了赵某。丁桂琴(荆如玉的母亲)证明给胡小林2000元钱让其帮忙找人提高其女儿荆如玉的体育成绩。李勇(河师大附属中学体育组长)证明2012年中招考试之前,在学校操场上刘恒给了其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和两个学生信息的信封,让其帮忙给这两名学生提供体育成绩。2012年4月份同事刘峰介绍一个中年妇女来找其帮忙提高其孩子的体育成绩,并在操场上给了其一个装有2000元钱和学生信息的信封。2012年4月份体育加试前的一天,同事赵振华让其帮忙找人提高一下其女儿的体育成绩,并在第二天在操场上将其女儿的信息给了其。2012年5月份考试期间的一天吃过晚饭之后,其在新一中新校区内的一个宿舍楼门前从其宝来车后备箱李拿出三瓶酒,其中一瓶酒里塞了4000元钱给了梁某。等到中招体育加试成绩反馈到学校后,其拿着之前刘恒、刘峰的熟人、赵振华给其的考生信息找教育局的张扬修改了,并对张扬说给梁某说过了。刘恒(河师大附中体育教师)证明2012年5月份体育加试前的一天晚上,刘建华、莫谨华分别在其家给了其一个装有2000元钱的白色信封和一个装有3000元钱的棕色信封,信封背面都写着考生的信息,其将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给了李勇。张咸华和刘有科分别给其3000元要其帮忙修改小孩的体育成绩,其在新乡市教育局门口路边给了梁某3000元钱和两个考生的信息,并对梁某说有两个朋友想把小孩的成绩弄成满分。刘有科证明找刘恒帮忙修改了其朋友的孩子程严铮的体育成绩,并自己垫钱给了刘恒3000元钱。最终成绩是满分。张中伟证明通过张咸华找刘恒帮忙修改其孩子张应杰的体育成绩,并给了刘恒装着的3000元钱的信封。最终成绩是35分。刘建华证明找李勇帮忙修改了其女儿刘一凡的体育成绩,并在新乡市附中操场边体育组的办公楼楼下给了李勇2000元钱。后来知道孩子的体育成绩是满分。莫谨明证明其到刘恒家将3000元钱和其女儿的考试信息一并给了刘恒。并证明实际成绩是29分,公布成绩是35分。崔玉萍证明通过河师大附中的刘峰介绍,其在河师大附中操场上给了李勇一个装有2000元钱和申翔华的考试信息的信封。并证明申翔华的实际成绩是15分,公布成绩是35分。文飞(新乡市一中教师)证明张鹏、黄琳、李建中分别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修改体育成绩,其与梁某通过电话后,让他们准备3000元钱,临考试前几天,在一中新校区体育馆将张应灏、黄壹铭、李思蒙的考试信息和9000元钱用牛皮信封装着给了梁某。黄琳(黄壹铭的姑姑)、李建中(李思蒙的父亲)、张鹏(张应灏的叔叔)均证明2012年中招体育考试前,在文飞家门口给了文飞3000元钱和考生信息,托文飞找人帮忙修改考生体育成绩。张登江(新乡市一中体育教师)证明2012年中招体育加试时,将张善彬给其的装有3000元的黄色信封,邢作庆给其的3000元和杨进成给其的4000元分三次在新一中体育馆给了梁某,并将四名考生信息用短信方式传给了梁某。张善彬证明找同事张登江托人修改了宋铱卓的体育成绩,并给了张登江一个用黄色信封装着的3000元钱,用短信形式将考生的信息发给张登江。张艳芳证明给了托张善彬找人帮其朋友宋守杰修改其女儿宋铱卓的体育成绩,当时给宋守杰说是需要2000元,后来实际上用了3000元,其自己垫上的1000元也没有好意思给宋守杰要。宋守杰证明让张艳芳找人修改了其女儿宋铱卓的体育成绩,并给了张艳芳2000元钱。邢作庆证明找同事张登江帮忙找人修改其外孙王铭潇的体育成绩,并用一个黄色的牛皮信封装着3000元钱给了张登江,用短信将考生的信息发给了张登江,听其侄女邢善霞说王铭潇的体育成绩很好。邢善霞(王铭潇的母亲)证明其通过邢作庆找人修改了其儿子王铭潇的体育成绩,并给了邢作庆3000元打点关系。后来听儿子说他的体育成绩很好。杨进成证明其朋友找其帮忙提高其儿子王立霖、外甥姚紫琨的体育成绩,并给其一个用黄色信封装着的4000元钱,用短信将两名考生的信息给其发过来了,其将钱给了张登江,考生信息用短信也发给张登江了。王旭证明其托杨进成找人帮忙修改了王立霖、外甥姚紫琨的体育成绩,并给杨进成一个装有4000元钱的黄色信封。范忻(新乡市第一中学体育教师)证明于亚峰的母亲给其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和于亚峰考试信息的信封让其帮忙提高于亚峰的体育成绩,在梁某到新乡市一中新校区检查时,其在体育馆将3000元钱和于亚峰的考试信息给了梁某。刘纪玲(于亚峰的母亲)证明其和儿子于亚峰在新乡市体育场找到范忻,给了其3000元钱和考生信息,让其帮忙修改于亚峰的体育成绩。最终于亚峰的体育成绩是满分。宗文涛(新乡市第三中学体育教师)证明大约2012年4月份的一天,刘士军在新乡市第三中学门口给了其3000元钱让其帮忙提高其外甥的体育成绩,其给了张扬1000元,给了梁某2000元。刘士军证明在三中学校门口给了宗文涛一个装有3000元的棕色信封,要其帮忙提高其外甥路国森的体育加试成绩。侯继军(新乡市三中体育教师)证明其朋友王志给其用写着考生信息的纸包着的3000元,要其帮忙找人修改其儿子王梦龙的体育考试成绩,在梁某到十中组织晨光比赛时,其在篮球场将3000元钱和考生信息给了梁某,后来听王志说最终成绩是满分。王志证明在三中门口给了侯继军3000元钱要其帮忙修改儿子王梦龙的体育成绩,最终王梦龙的体育成绩是满分。李黎明(新乡市第三中学体育教师)证明2012年4月底5月初,同事赵成景、朋友荣毅分别在其办公室、第三中学附近给了其一个装着的3000元钱和考生信息的棕色信封要其帮忙找人修改考生的体育成绩,这6000元其在新一中南门口给了梁某。赵成景证明其找同事李黎明帮忙修改其表姐李振宁的儿子王捷的体育成绩,并给了李黎明3000元去疏通关系。李振宁(王捷的母亲)证明2012年5月份体育加试之前,其找赵成景要其帮忙找关系提高儿子王捷的体育成绩,并在新乡市三中给了赵成景3000元钱。荣毅证明帮同事李巧瑞通过李黎明帮忙修改李巧瑞孩子的体育成绩,并在新乡市第三中学门口附近给了李黎明3000元钱和考生信息。李巧瑞证明2012年4月份中招体育考试前,通过同事荣毅找人修改其女儿王曼宁的体育成绩,并给了荣毅3000元钱。最终成绩是35分。黄昭丰(新乡市第11中学体育教师)证明2012年4月份中招考试之前的一天,其亲戚周老二找其帮忙给其女儿周诗雨办理一个体优证,并给其一个装着6000元钱和考生信息的黄色信封,其在新一中南门口给了梁某,因为体优证没有办成,2012年5月底晨光运动会期间,在新乡市第10中学的乒乓球场上梁某退给其1500元钱。周世平证明2012年4月,找黄昭丰帮忙提高周诗雨的体育成绩,在新乡市第11中学门口给了黄昭丰6000元钱,后来因为没有办成体优证,又退给其1500元钱。实际分数是29分,公布分数是33分。马龙(新乡市外国语学校体育教师)证明2012年4月份中招体育加试前,学生岳彤彤的父亲给其打电话要求帮忙修改岳彤彤的体育成绩,并给了其一个装有3000元和考生信息的信封,梁某正好监督一中新校区体育加试,其就在一中东门口,把装有3000元和考生信息的信封给了梁某。张磊(新乡市第七中学体育教师)证明2012年中招体育加试前,同事郭伟胜找其帮忙修改一名考生的体育信息,并在他办公室给了其考生信息和1500元钱,其爱人张敏的同事通过张敏给其1500元钱找其帮忙修改考生的成绩,其将这3000元在梁某到新乡市第七中学办事时,在操场上给了梁某。郭伟胜证明给张磊1500元要其帮忙修改张子瑶的体育成绩。张敏周海静(张子瑶的亲戚)证明2012年中招考试前,其爱人的姐姐李宁找其,要其帮忙找人修改一下张子瑶的体育成绩,并给了其1500元钱,其将钱和考生信息给了郭伟胜。证明同事侯岩芳通过其转交给其丈夫张磊1500元和一名考生信息要张磊帮忙找人修改体育成绩。侯岩芳证明在七中学校门口给了张敏1500元钱要其帮忙修改考生信息。陈秋林(河师大附中体育教师)证明一天下午李泽华的母亲在河师大附中操场上给了其3000元和李泽华的考试信息让其帮忙将体育成绩弄成满分,其在梁某办公室给了梁某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和李泽华考号的信封。郭永红(李泽华的母亲)证明2012年4月底5月初,在河师大附中操场上,给了陈秋林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棕色信封,要求帮忙给李泽华的体育成绩改成满分。最终成绩是满分。张恒(河南师范大学附中体育教师)证明郜子文的母亲在其家门口给其一个装有2000元和考生信息的信封,让我帮忙提高体育成绩,大概在2012年5月份,在新乡市教育局门口其将2000元钱和考生信息给了梁某。张玮华(郜子文的母亲)证明在2012年中招考试前几天,因为担心儿子在考试时失常,其就在张恒家门口给张恒一个装有2000元的信封。郭某乙(郭东勃的父亲)证明2012年4月底,中招体育加试前,其找梁某让其帮忙照顾一下其儿子郭东勃,梁某让其将考生信息发给他。过了几个月,其到梁某家,临走时放在他家桌子上一张1000元的胖东来购物卡。最终公布成绩是满分。郭某甲证明2012年中招体育加试之前,其买了一张胖东来1000元的购物卡到梁某办公室将卡和其侄女郭芮的考试信息放在他日历下面了。郭芮的实际成绩是25分,公布成绩是满分。李某某证明2012年中招体育考试的时候,其朋友靳勇找其帮忙提高孩子靳超杰的体育成绩,并给其一个装有500元的购物卡和考生信息的信封,停了两天,其到梁某办公室找梁某,梁某没有在办公室其就将卡和考生信息放在梁某办公桌的抽屉了。靳勇(靳超杰的父亲)证明通过李某某找梁某提高孩子的体育成绩,给了李某某一个装有500元购物卡和考生信息的信封。并证明孩子的实际成绩是31分,最终成绩是34分。张某某证明2012年中招体育加试前,张尉华让其帮忙找人提高一下孩子的体育成绩,第二天其给梁某说了,并让其把考生信息给他发到手机上,一直到春节过后上班,其在单位碰见梁某,梁某说余映娴的分数早办好了,其感觉对梁某表示一下谢意,约他吃饭,他也不去,在梁某被市委带走调查的前一天中午11点,其拿着我堂妹给了1000元钱买了一张胖东来购物卡给他,梁某推脱不要,其塞到他上衣兜里了。实际成绩是20多分,最终成绩是35分。张尉华(余映娴的母亲)证明给了张某某1000元钱表示对帮忙的人的感谢。6、被告人梁某的供述梁某供述了:2012年5月中招体育加试期间,新乡市一中的体育老师赵某分7次托其修改了19名学生的体育加试成绩,共计收了3.5万元,每次都是在晚上8、9点钟,约在新一中西门口处,其中有5次12000元、3000元、5000元、9000元、2000元是用信封装着,有2次3000元和1000元是用纸包着;2012年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期间的一天中午,河师大附中的体育组长李勇在教师住的宿舍楼门前给了期三瓶酒,期将酒拿到屋里发现其中一瓶内装有4000元,过了几天,李勇给期说有几个熟人的孩子的体育成绩让期照顾一下,后来期听张扬说李勇找他修改了3个学生的分数,其默许了;2012年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期间,新乡市一中的体育老师文飞约其到新乡市新一中体育馆,给其一个装有9000元钱的棕色信封和3个考生的信息让其帮忙修改一下;2012年4、5月份,中招考试之前,新乡市一中的体育老师张登江三次约其在新乡市一中的体育馆内,分别给其3000元、3000元和4000元的信封让其修改共计四名学生的体育成绩;2012年4、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之前,其到新乡市一中新校区检查工作时,在新一中体育馆门口,范忻给其一个装有3000元钱的信封和一名考生信息,让其帮忙修改体育成绩;2012年4、5月份,体育加试之前,新乡市第三中学的体育老师宗文涛到其办公室给其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和一名考生信息的信封,让其帮忙修改成绩;2012年5、6月份,中招体育加试期间,其去新乡市第十中学组织“晨光”杯体育比赛期间的一天,该校体育组长侯继军在操场上给其一个包着3000元现金和一名考生信息的纸,想让其提高体育加试成绩,在我们科和各学校反馈体育加试成绩进行校对时,其在我们科里的电脑上帮他修改了;2012年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之前,新乡市第三中学的李黎明在新一中南门给其一个装有6000元钱和两名考生信息的信封,想让其帮忙提高一下学生的体育成绩;2012年5月,中招体育加试前几天,新乡市第十一中学的体育教师黄昭丰在新一中南门口给了其一个装有6000元钱和考生信息的信封,让其帮忙给他亲戚的孩子修改体育加试分数,并办理一个体优证,在新乡市职业技术学院录分的时候,其利用中午吃饭的时间将该学生的成绩改了,那个学生的体优证办好了,但是他们学校不让报,所以体优证没有给她,在新乡市第十中学的操场上退给黄昭丰1000多元钱。2012年5月份,其正在新一中监督体育加试时接到新乡市外国语学校的体育老师马龙打的电话,在新一中东门给其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和一名考生信息的信封,想让我帮忙提高一下体育成绩;2012年5月份,中招考试之前的一天,其去新乡市第七中学检查工作时,该校体育老师张磊在学校操场上给其一个装有3000元钱和两名考生信息的信封;2012年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之前的一天上午,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体育老师陈秋林在其办公室给其一个装有3000元钱和一个学生考试信息的信封,让其帮忙提高体育成绩;2012年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之前的一天,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体育老师刘恒在新乡市教育局门口路边给其3000元钱和两名考生的信息;2012年4、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之前的一天,河南师范大学附中体育老师张恒在教育局门口给其一个装有2000元钱和一名考生信息的信封;2012年4、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之前,新乡市教育局退休干部郭忠芳给我打招呼让其照顾一下其孙子,后来郭忠芳的儿子郭某乙又给其打电话说这事,在新乡市职业技术学院录分的时候,我利用中午吃饭的时间将这名学生的成绩修改后,过了一段时间,郭某乙来其家中,放在桌上一张面值1000元的胖东来商场的购物卡。2012年4、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之前,新乡市十一中的副校长郭某甲在教育局开会时给其说让其照顾一下其亲戚家的孩子,过了几天在其办公室门口碰见他,他对其说其亲戚小孩的信息和他的一点心意放到其办公桌日历下面了,其到办公室看到一张胖东来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和一个写着学生信息的纸条;2012年4、5月份,中招体育加试之前,新乡市委党校老师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帮忙照顾一下朋友孩子的体育成绩,并将这名学生的信息给其通过手机发来了,过了几天,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放我办公桌抽屉里一张500元的购物卡;2012年4、5月份,中招考试之前,新乡市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照顾一下其亲戚的孩子的体育成绩,后来其将这名考生的成绩改了,张某某约了我几次,都被我拒绝了,2013年4月1日上午下班时,在教育局门口张某某将一个面值1000元的胖东来购物卡塞其上衣兜里就走了,本想第二天再退给张某某,结果第二天上午被新乡市纪委“双规”了。这些考生的成绩基本上都是在新乡市职业技术学院录分的时候,其利用中午吃饭时间将成绩修改了。这些钱其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一部分用于家里边装修房间,买东西用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为37名学生修改提高了2012度中招体育考试成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辩称其只是收到了购物卡,只修改了四个考生的成绩,其它指控均不是事实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某只收了4个人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500元,不构成立案标准,受贿罪不能成立,因缺乏相关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缺少法律依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及证人询问时存在程序违法,涉嫌非法证据和诱供,要求对被告人疑罪从无宣告无罪的观点,因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辩护人提供新乡市教育局出入校园的登记文件一份,该证据并不能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二)、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合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二、赃款93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清松审 判 员 赵瑞社审 判 员 陈红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吕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