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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人民保险舒兰支公司与杨家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杨家财,冯晓冬,杨明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舒兰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人民大路4192号。代表人杨旭,人民保险舒兰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财,男委托代理人鞠少华,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晓冬,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国,男上诉人人民保险舒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家财、冯晓冬、杨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3〕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民保险舒兰支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人民保险舒兰支公司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民保险舒兰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人民保险舒兰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轶代理审判员  杜丹丹代理审判员  柳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庄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