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17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