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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马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699号原告邓某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严玉萍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30岁,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