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坪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平、黄启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谭平,黄启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坪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望城区高塘岭镇旺旺路社区147号。法定代表人乐根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理治,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芳萍,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平。被告黄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平、黄启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平、黄启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平、黄启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谭雄建审 判 员 孟 亮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史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