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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执字第30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陆南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陆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30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陆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汤振逵,负责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珠海市陆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七林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