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初字第37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绍斌诉秦如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秦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450号原告黄x,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斯日xx,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秦x,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黄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秦x(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斯日xx、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同事介绍,被告于20xx年4月14日聘我从事建筑施工劳务队安全管理工作。被告承诺月薪6000元,工资到麦收时付一次,冬季停工全部付清。20xx年11月23日工地停止施工,被告给一线工人发了工资,其后称现金不足,没有给原告工资。20xx年3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承诺20xx年3月底给发工资,但至今未给,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2300元为本金并支付利息。(以42300元为本金,自20xx年12月10日起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辩称:我同意给付,但是现在没有给付能力,我现在申请强制执行。不同意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xx年4月14日,被告��用原告至平谷工作,原告负责平谷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双方约定月薪6000元,工资到麦收时付一次,冬季停工全部付清。原告进行安全管理直至20xx年11月27日。20xx年3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原告工资420300元整,本月之前付清。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应在20xx年12月10日前结算工资。以上事实,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项目进行了安全管理,被告即应当按照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资。双方均确认2012年12月10日前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故从20xx年12月11日起被告应给付原告逾期给付工资的利息。原告主张4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过高,本院对利率予以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x工资四万二千三百元及利息(以四万二千三百为本金,自20xx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黄x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四元,由被告秦x负担(原告黄x已预交,被告秦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黄x)。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温晓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