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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杰,陈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肖杰,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吉才,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阳春镇。本院在执行肖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吉才民间借贷纠纷((2013)江安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吉才所有的座落在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东段一号楼安置房一层混合结构门市(面积44.3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江安县房权证江安镇字第059**号)一间。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舒玉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