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李学兴与祝年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兴,祝年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298号原告:李学兴,被告:祝年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兴诉被告祝年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祝年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兴撤回对被告祝年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学兴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