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执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童以元与贾继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以元,贾继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童以元,男,生于1966年3月6日,土家族,农民,住巴东县。被执行人贾继存,男,生于1977年10月14,汉族,住巴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贾继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继存在2013年10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贾继存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继存有位于巴东县信陵镇营沱路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继存所有的位于巴东县信陵镇营沱住房一套,并交被执行人贾继存保管。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田祚海审判员 李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