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家笑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刑执字第2045号罪犯陈家笑,曾用名陈德笑,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古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19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1年8月18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07年6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笑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2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谢利党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