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催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驾虹磷酸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江堰市驾虹磷酸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催字第00043号申请人:都江堰市驾虹磷酸厂,住所地:都江堰市驾虹乡。法定代表人:袁圣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延明,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该厂职工。申请人都江堰市驾虹磷酸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30200053/22162425,金额26178.85元,出票人西安桃园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西安桃园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会清部,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9月11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都江堰市驾虹磷酸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都江堰市驾虹磷酸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