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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阳惜、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惜,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李阳惜。法定代理人李香兰。委托代理人刘建勋,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杨继伟,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惜诉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惜于2013年11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嘉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阳惜负担。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