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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高小爱与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爱,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高小爱,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苏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高小爱诉被告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免收。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杜芳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