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2013)00427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大庆路66号。负责人王贤辉,任局长。被执行人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明,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2013)金执监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款20000元、罚金87600元。因被执行人现查找不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监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