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2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潘少好与路二松、路国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298号原告:潘少好,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二松,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路国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孙玲,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少好与被告路二松、路国涛、孙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少好于2013年1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潘少好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少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少好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