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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一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柴艳秋与被告安志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艳秋,安志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1134号原告柴艳秋。被告安志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艳秋与被告安志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