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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陈东莲与张勇、冯小霞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莲,张勇,冯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陈东莲,女,生于1967年10月2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陈仓村。被执行人张勇,男,生于1965年12月22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号蟠龙镇陈仓村。被执行人冯小霞,女,生于1967年10月19日,汉族,地址同上,系张勇之妻。陈东莲与张勇、冯小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903.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