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吕维维与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吕维维,无业。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军,无业。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维维与被告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维维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星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