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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吕维维与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吕维维,无业。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军,无业。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维维与被告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维维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星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