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8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某路五号桥“某KTV”门口附近夜市,因摊位摆放与被害人霍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厮打,田某某使用霍某某摊位前铁质三角板凳砸霍某某头部,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霍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收条、调解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郭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4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马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雪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