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行审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石敬怀、闫晓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敬怀,闫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邱行审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殿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焦金勇邱县新马头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石敬怀,农民。被执行人:闫晓,农民。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石敬怀、闫晓不履行二O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2013)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二O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2013)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O一三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2013)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五百六十四元,由被执行人石敬怀、闫晓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马秀峰人民陪审员 孟 帅人民陪审员 王红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晋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