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民再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书志、李聚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书志,李聚生,河间市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沧民再终字第106号再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张书志,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再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申请再审人)李聚生,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再审被上诉人(一审案外人、申请再审人)河间市伟业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士华,经理。再审上诉人张书志与再审被上诉人李聚生、河间市伟业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河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审被上诉人李聚生及河间市伟业纸业有限公司不服,以调解书处分了河间市伟业纸业有限公司财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9月23日作出(2011)沧民申字第23号民事裁定,指令河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河民再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再审上诉人张书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再审上诉人张书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上诉人张书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上诉人张书志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再审上诉人张书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苗萍萍审判员 于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二��五日书记员 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