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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惠建伟与高耀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建伟,高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惠建伟,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耀飞,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惠建伟因被申请人高耀飞拒不赔偿医疗费、车损等费用,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高耀飞所有的欧曼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耀飞所有的欧曼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