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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金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9-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崔利萍、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崔利萍;李建军;孙国强;侯国凯;程巧梅;宋英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金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西段。负责人李广义,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献云,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志军,该社职工。被告崔利萍,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建军,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孙国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侯国凯,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程巧梅,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英践,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诉被告崔利萍、李建军、孙国强、侯国凯、程巧梅、宋英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1元,减半收取458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