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傅强与安徽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强,安徽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傅强,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强诉被告安徽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傅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傅强负担。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