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4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孟德会与被告楼京武、楼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会,楼京武,楼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715号原告孟德会,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922197405285434。被告楼京武,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32522199211014416。被告楼少平,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曈里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园4号楼107。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德会与被告楼京武、楼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逯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