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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田东影与王珍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影,王珍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田东影。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珍琳。原告田东影与被告王珍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被告王珍琳自然信息不详,身份不清,下落不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东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