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田东影与王珍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影,王珍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田东影。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珍琳。原告田东影与被告王珍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被告王珍琳自然信息不详,身份不清,下落不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东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