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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第661号原告安某某,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某某以为孩子成长着想,希望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保敏负担。审判员  王利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