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彭磊、翁晓敏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彭磊,翁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7001362-5法定代表人刘照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柏兆宏,局担保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路春生,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彭磊,男,出生于1983年4月1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翁晓敏,女,生于1979年8月20日,汉族,教师。上列当事人因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于2013年9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磊、翁晓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支付借款4万元,利息6672.74元(此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零四计算至2013年9月1日);(2)支付从2013年9月2日起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案款清结止;(3)负担案件执行费600元。被执行人彭磊、翁晓敏愿在2013年9月30日前先偿付标的款1万元,并承诺本金3万元及利息(息随本清)于2013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并由其朋友陈锐为其担保,如逾期不能给付,则由案外人陈锐偿付。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表示同意该还款计划,同时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4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保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