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武勇与章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勇,章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332号原告:王武勇,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定浩,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仕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勇诉被告章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勇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武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王武勇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竺晴照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