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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何绍友盗窃罪,胡克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8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沐川县,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犯流氓罪于1990年6月9日被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2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23日被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2001年6月12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胡某,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沐川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何某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农转居公寓建设工地14号楼升降机处,使用剪刀剪断升降机电缆线,窃得电缆线85米(规格:中策牌25平方毫米五芯铜线,价值人民币6567元)。当晚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来帮助其搬运该电缆线。被告人胡某骑电动自行车赶来后,明知该电缆线系被告人何某盗窃所得仍帮助何某将电缆线搬上电动自行车,后被告人何某骑着胡某的电动自行车至某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800元的价格销赃。事后,被告人何某替被告人胡某支付了300元房租。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该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何某、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惟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何某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农转居公寓建设工地14号楼升降机处,使用剪刀剪断升降机电缆线,窃得电缆线85米(规格:中策牌25平方毫米五芯铜线,价值人民币6567元),并在14号楼二楼房间内将电缆线的橡胶外皮剥去,后又将电缆线拖至工地旁马路边。当晚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来帮助其搬运该电缆线。被告人胡某骑电动自行车赶来后,明知该电缆线系被告人何某盗窃所得仍帮助何某将电缆线搬上电动自行车,后被告人何某骑着胡某的电动自行车至某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800元的价格销赃。事后,被告人何某替被告人胡某支付了300元房租。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季某、金某甲、金某乙的证言,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胡某自愿认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六千五百六十七元,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宗 盼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