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房云德与被告李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房云德;李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80号原告房云德。被告李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云德与被告李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常忠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尉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