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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房云德与被告李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房云德;李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80号原告房云德。被告李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云德与被告李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常忠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尉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