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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顾某甲、顾某乙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顾某甲,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顾某乙,男,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69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顾某甲、顾某乙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确认张某甲、张某乙返还顾某甲、顾某乙彩礼款30000元及三金。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