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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青岛市日龙纸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巴斯莱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朴南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日龙纸业有限公司;青岛巴斯莱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朴南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青岛市日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顺河路217号7号,组织机构代码26471725-9。法定代表人诸日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诸彦、苑广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巴斯莱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后桃林村。被告朴南熙,男,1956年6月25日生,韩国人,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日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巴斯莱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朴南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巴斯莱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朴南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日龙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巴斯莱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朴南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青岛市日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国华审 判 员  张**代理审判员  王红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