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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宏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王付选、韩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宏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王付选,韩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反诉被告):濮阳宏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大屯乡裴营村。(未到庭)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王付选,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彦瑞,马庄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志勇,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濮阳宏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付选、被告韩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12月5日上午10时在清丰县人民法院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反诉被告)濮阳宏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原告(反诉被告)未到庭,反诉原告王付选自愿撤回反诉,本案现已审理完结。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濮阳宏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付选(反诉原告)自愿撤回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濮阳宏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二、准予反诉原告王付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741元,由原告濮阳宏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反诉原告王付选负担。审判长  杜建祥审判员  徐俊奎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